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2]160号    颁布日期: 2002/10/1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海关凭卫生部发放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有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序号

药 品 名 称 申报商品名 公司名称 公司所在国 生产所在国
1

甲磺酸沙奎那韦

  罗氏公司 瑞士 瑞士
2

拉米夫定

  葛兰素 英国 英国
3

拉米夫定口服液

益平维 葛兰素 英国 英国
4

拉米夫定片

益平维 葛兰素 英国 英国
5

拉米夫定片

贺普丁 葛兰素 英国 英国
6

利托那韦胶囊

爱治威 阿伯特 美国 美国
7

硫酸茚地那韦胶囊

佳息患 默沙东 美国 美国
8

奈韦拉平

维乐命 勃林格殷格翰 美国 美国

9


奈韦拉平片

维乐命 勃林格殷格翰

德国

德国
1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片

双汰芝 葛兰素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11


齐多夫定

立妥威 威康 英国 英国
12

沙奎那韦

  葛兰素威康 英国 德国
13

司坦夫定胶囊

赛瑞特 百时美施贵宝 美国 美国
15

利托那韦

爱治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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