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5]133号 颁布日期: 2005/8/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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