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5]197号 颁布日期: 2005/1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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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户数 |
申报受理情况 |
审核情况 |
审批发办理退(调)库情况 |
备
注 |
申报户 数 |
退税出口额(万美元) |
退(免)税额 |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
额 |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
审核在途数 |
已审批退(调)库额 |
已送交 |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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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
当 年 出 口 货 物 申 报 累 计 |
小计 |
以前年 度出口货物申 报累计 |
当年出口货物 <SPAN style="FONT-SIZE: 9pt; COLOR: black; FONT-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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