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1994]6号    颁布日期: 1994/4/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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