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 法规文号: 京财预[1999]1984号 颁布日期: 2000/1/1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有效]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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