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1997]40号    颁布日期: 1997/3/1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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