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9]920号    颁布日期: 1999/12/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9514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是否抵扣其进口料件已免税款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磷铵化肥和重钙等货物属于免税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出口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税,如对其进口料件的已免税款再予抵扣,会造成多抵扣税款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磷铵化肥和重钙等免税货物在国家规定的免税期内,进口的硫磺等料件在作价销售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在当期的退税款中对该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也不扣除其应抵扣的进口料件已免税款。

此复。

199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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