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国税[2000]069号    颁布日期: 2000/3/28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评税工作是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后期管理,是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必备环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规程,领会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二、各局要根据规程的要求,选派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专(兼)职负责审核评税工作。

三、基于目前我市涉外税收的实际情况,各局可根据现状,选择重点类型的纳税人开展部分或者某一税种的审核评税工作。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审核评税的税种及纳税人的范围。

四、各局要加强对审核评税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单独立卷,单独归放,统一管理。

五、在实际工作中,各局要妥善处理好审核评税工作与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关系,搞好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使此项工作成为联系税收征管工作与检查审计工作的纽带。

六、规程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由各局依照市局制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七、为规范对审核评税工作的管理,尽量减轻人工负担和人工工作量,提高审核评税工作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市局将统一考虑在市局统一的计算机征管软件中设置审核评税模块。

200032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评税是指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审核评税按照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四条 审核评税是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征收或管理系列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专(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审核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二章 审核评税的时间

第六条 增值税、消费税审核评税原则上按月进行,并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一个季度或几个季度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原则上按年进行,并应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完成。但对于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按季度进行预审,并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第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10日内完成。

第九条 临时纳税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10日内完成。

第十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资料后10日内完成。

第三章 评 析

第十一条 评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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