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2]46号 颁布日期: 2002/3/1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
1001·1000硬粒小麦
1001·9010种用小麦
1001·909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005·1000种用玉米
1005·9000其他玉米
1104·2300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1006·1011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其他种用稻谷
1006·1091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其他稻谷
1006·2010籼米糙米
1006·2090其他糙米
1006·3010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3090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4010籼米碎米
1006·4090其他碎米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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