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3]1232号 颁布日期: 2003/11/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