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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发明电[1998]005号 颁布日期: 1998/6/11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有效]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发明电[1998]005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8-6-11 有效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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