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1]89号 颁布日期: 2001/6/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注:该文于2007年1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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