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1]131号    颁布日期: 2001/11/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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