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 [2001] 882号    颁布日期: 2001/1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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