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1]064号 颁布日期: 2001/4/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