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1]064号    颁布日期: 2001/4/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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