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1]49号    颁布日期: 2001/4/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的规定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