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1]247号 颁布日期: 2001/4/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反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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