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5]63号 颁布日期: 2005/1/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
2005年1月12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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