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7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货方),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销货方在填写《机动车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填写,不得擅自变动或漏填。
三、为提高购货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购货方)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的效率与质量,我市在推广使用《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了车购税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即将购货方的《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通过二维码打印识别软件自动生成车购税纳税申报信息。为保证车购税纳税申报信息与《机动车发票》信息有效衔接,销货方在开具统一发票的同时,可连同购货方证件名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及排气量等信息做为《机动车发票》附属信息一并录入。
四、新版《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已放置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载中心”,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市统一开始使用新版开票系统,旧版开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请销货方及时下载更新。
五、购货方索取《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时,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