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2]812号    颁布日期: 2002/9/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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