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3]426号 颁布日期: 2003/4/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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