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8]361号    颁布日期: 1998/6/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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