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669号    颁布日期: 1995/12/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此文于2004年失效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