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8]133号 颁布日期: 1998/9/1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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