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9]476号    颁布日期: 1999/7/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1999]2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7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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