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1994]58号 颁布日期: 1994/8/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原油;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 当月全部 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不得抵扣 = ×——————————— 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货物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其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以及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1994年度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所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含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款)可并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1995年以后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照国税函发[1994]558号文件精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免税而不实行退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19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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