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资北京 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函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6]568号    颁布日期: 1996/9/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函》(教外综[1996]334号)收悉。来函反映,香港耀中教育机构在京举办的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同于外资企业,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不应缴纳营业税。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北京耀中国际学校不能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证明,该校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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