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6]635号    颁布日期: 1996/10/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此复.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