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流二函[1997]005号    颁布日期: 1997/3/1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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