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7]117号 颁布日期: 1997/1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根据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难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律师工作执照费 价费字(91)549号 司法
2 民事诉讼费 财文字(96)4号
3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手续费 价费字(92)618号
4 公证费 价费字(91)549号
5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费 价费字(91)613号
6 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价费字(91)539号
7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枪支管理法》 公安
8 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92)240号
9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同上
10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同上
11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同上
12 外国人签证费及证件费 同上
13 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及证件费 同上
14 往来港澳证件费 同上
15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 同上
16 机动车辆管理费 同上
17 驾驶员管理费 同上
18 被装管理费 同上
19 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同上
20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同上
21 往来港澳船舶查验簿收费 同上
22 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 同上
23 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计价格(94)238号
24 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 同上
25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费 同上
26 特种行业许可证 计价格(94)916号
27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价费字(92)175号
28 护照费 价费字(92)198号 外交
29 认证费 同上
30 驻外使领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费 同上
31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同上
32 社团登记费 价费字(92)249号 民政
33 婚姻证书费 同上
34 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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