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8]065号    颁布日期: 1998/3/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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