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盐城市 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8]444号 颁布日期: 1998/7/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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