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8]534号    颁布日期: 1998/9/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厂住宅综合楼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237号)收悉。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免税范围中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因此,对该公司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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