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颁布日期: 2008/2/1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1231,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15930税率提高至35%;自1011231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15930实行35%的税率;自1011231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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