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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8〕77号 颁布日期: 2008/6/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序号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1 |
1507100000 |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2 |
1507900000 |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3 |
1508100000 |
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
4 |
1508900000 |
精制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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