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8〕77号    颁布日期: 2008/6/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1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

1508100000

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4

1508900000

精制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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