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8]105号    颁布日期: 2008/8/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1.0)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9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9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9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9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TD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1pt solid;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windowtext 1pt solid; PADDING-LEFT: 0cm; PADDING-BOTTOM: 0cm; BORDER-LEFT: windowtext 1pt solid; WIDTH: 54pt;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pt solid; BACKGROUND-COLOR:

  税    

  税 

  小汽车: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