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税委会[2008]28号    颁布日期: 2008/8/29    发文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9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1231

  二、从20081011231,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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