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8〕138号 颁布日期: 2008/10/2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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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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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提高到% |
2章 |
0201300090 |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
13 |
3章 |
0304291000 |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 <TD class=xl46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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