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8〕138号    颁布日期: 2008/10/2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11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TD class=xl46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TOP: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