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 京地税地[2007]337号 颁布日期: 2007/8/27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微型客车 |
每辆 | <TD style="PADDING-RIGHT: 0cm; PADDING-LEFT: 0cm; PADDING-BOTTOM: 0cm; W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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