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地税地[2007]337号    颁布日期: 2007/8/27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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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

小型客车

每辆

480

微型客车

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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