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8〕1075号    颁布日期: 2009/1/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29"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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