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9]14号    颁布日期: 2009/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2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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