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9]26号    颁布日期: 2009/3/12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3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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