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文号: 民发[2009]100号    颁布日期: 2009/7/15    发文单位: 暂时没有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00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