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注税协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 2009/11/27    发文单位: 暂时没有    [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业、提高素质、改善服务、扩大经营,争创高等级事务所。

    根据我市税协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我市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定工作规则及标准执行中税协制定的认定办法,具体操作原则上沿用市税协制定的《A级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办法(试行)》并在考核评分标准上做适度修改,《A级税务师评定办法(试行)》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款,本次评定中暂停执行。

    二、本次评定将对参评者考核2009年度相关指标,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分别确定A级、AA级、AAA级事务所。已评为2008年度A级事务所的50家单位,A级资格继续有效,本次可申请评定AA级或AAA级事务所。

    三、根据中税协综合平衡全国情况提出的建议标准,本市等级事务所指标中“年度经营总收入”的最低标准为A300万元,AA1000万元,AAA2000万元;“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的最低标准为A7人,AA10人,AAA12人。

    四、我市已评为2008年度A级事务所的单位,2010年末经营总收入不达300万元的,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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