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税委会[2010]13号 颁布日期: 2010/6/9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零关税商品清单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1号)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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