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0]98号    颁布日期: 2010/11/1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1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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