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11]45号 颁布日期: 2011/7/5 发文单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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