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颁布日期: 2011/7/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9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9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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