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9〕124号    颁布日期: 2009/8/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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