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8〕45号    颁布日期: 2008/4/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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